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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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有以下職責與權限: 1. 定期檢查幼童專用車使用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幼童專用車使用情形檢查,確保車輛符合相關規定,以保障幼童安全。 2. 實施幼童專用車路邊臨檢:主管機關應會同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實施幼童專用車路邊臨檢,並督導及追蹤改善情形,每月至少辦理二次。 3. 督導臨時檢驗:主管機關根據實際狀況,可以督導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至公路監理機關進行臨時檢驗。在檢驗未通過期間,不得載運幼兒。 以上是根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進行的解釋。相關參考資料如下: 1.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教育部公告) - 資料來源:教育部官方網站 根據這些參考資料,可以得出以上釋義和解釋。請注意參考資料之新舊程度,以保證回答的準確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臨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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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