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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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每半年應辦理幼童專用車安全演練,並應將演練紀錄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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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幼兒園每半年應辦理幼童專用車安全演練,並應將演練紀錄留存幼兒園。這項規定在確保幼童乘坐幼童專用車的安全上起到了重要的監督和管理作用。幼兒園應該定期進行安全演練,以提高車輛駕駛人和隨車人員的應變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此外,演練紀錄的保存,有助於幼兒園對幼童專用車安全培訓的效果和參與者的表現進行評估,並作為事故調查的重要參考。幼兒園應遵守這一規定,確保幼童的安全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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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