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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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專用車發生行車事故時,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立即疏散幼兒,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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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的第14條,當幼童專用車發生行車事故時,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立即疏散幼兒,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備查。 此法條要求駕駛人及隨車人員在發生行車事故時,要優先確保幼兒的安全,立即疏散幼兒並提供必要的救援。同時,他們也需要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以供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核實及備查之用。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幼童專用車發生事故時,能夠及時保護幼兒的安全,並提供必要的資訊給主管機關進行追蹤和調查。藉此,能夠確保相關責任的追究和事故處理的公正性。 參考資料:《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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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