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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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每二十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幼兒,並協助幼兒上下車。
- 2.前項隨車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本法之規定,且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各款所定情事。
- 3.幼兒園應造具乘坐幼童專用車幼兒之名冊,隨車人員於每次幼兒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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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時,必須配置至少一名隨車人員,其負責隨車照護幼兒,同時協助幼兒上下車。 2. 隨車人員必須符合本法的資格規定,同時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各款所定情事。具體的資格要求及禁止情事可參考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3. 幼兒園在每次幼童上下車時,應該有一份乘坐幼童專用車的名冊,隨車人員在每次幼兒上下車時,必須按照名冊逐一清點幼兒的人數,并且保留相關記錄以備查考。 參考資料:《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條文
- 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23 條條文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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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