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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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幼童專用車內適當明顯處應設置合於規定之滅火器、行車影像紀錄器、緊急求救設施,及其他符合規定之安全設備。
- 2.前項行車影像紀錄器應具有對車輛內外之監視功能,其紀錄應保存二個月。
- 3.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 4.前項檢查紀錄及檢修紀錄,至少留存一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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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12條,該條共有以下四項規定: 1. 幼童專用車內適當明顯處應設置合於規定之滅火器、行車影像紀錄器、緊急求救設施,及其他符合規定之安全設備。 根據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幼稚園遊覽車及教育專用車管理要點》(最後修正於2020年5月5日),該要點第4條規定,幼童專用車內應設置1號滅火器,即乾粉滅火器,並且在乘車範圍內有明顯標註。行車影像紀錄器則需具備車輛內外監視的功能。 2. 前項行車影像紀錄器應具有對車輛內外之監視功能,其紀錄應保存二個月。 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幼兒園、托兒所專用車輛駕駛人之資格及訓練辦法》(最後修正於2014年6月3日),該辦法第8條第2款第3目規定,行車影像紀錄器應具備對車輛內外之監視功能,以確保幼童的安全。紀錄應至少保存二個月。 3.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根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6條,該條規定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須確實檢查車輛的狀況、滅火器、安全門以及相關安全設備。只有確認這些設施和裝備齊全且可使用時,才可以行駛。 4. 前項檢查紀錄及檢修紀錄,至少留存一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根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13條,該條規定駕駛人應將每次行車前的檢查紀錄及檢修紀錄保存至少一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以上是對《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12條的逐條釋義。該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幼童專用車輛的安全設施符合規定,並確保駕駛人在每次行車前都要檢查相關的安全設備,以確保幼童的安全。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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