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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幼童專用車內適當明顯處應設置合於規定之滅火器、行車影像紀錄器、緊急求救設施,及其他符合規定之安全設備。
  2. 前項行車影像紀錄器應具有對車輛內外之監視功能,其紀錄應保存二個月。
  3.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4. 前項檢查紀錄及檢修紀錄,至少留存一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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