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11

快速跳轉
  1. 1.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其健康檢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檢查報告應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到職時,應附一年內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之健康檢查報告。 二、到職後,每年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但當年已實施到職健康檢查者得免實施。
  2. 2.前項所定健康檢查之合格基準,不區分年齡,均應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合格基準。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3. 3.駕駛人健康檢查不合格,或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幼兒安全之疾病,幼兒園應令其暫停駕駛工作,並於符合下列規定時,始得繼續駕駛: 一、健康檢查不合格者,再實施健康檢查且合格。 二、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幼兒安全之疾病者,病癒取得醫療機構診斷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下: 1. 第一項規定,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在到職時應附上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一年內的健康檢查報告,并在到職后每年進行醫院健康檢查。已實施到職健康檢查者免除每年健康檢查。檢查報告應備存幼兒園内供查閱,并在15天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第二項規定,駕駛人健康檢查的合格基準不分年齡,應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第1項和第64條之一第1項的合格基準。但如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更嚴格的規定,則以其規定為準。 3. 第三項規定,駕駛人健康檢查不合格,或患有足以影響行車和幼兒安全的疾病時,幼兒園應停止其駕駛工作,并在符合以下規定后才能恢復駕駛: - 健康檢查不合格者,再次進行健康檢查并合格; - 患有足以影響行車和幼兒安全的疾病者,患者治癒后獲得醫療機構的診斷報告。 參考資料: 1. 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交通部汽車輛管理局106年5月12日函)。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交通部汽車輛管理局110年7月1日修正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其健康檢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檢查報告應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