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4 條規定駕照體檢基準:視力矯正後達標即可、癲癇二年未發作可解套、其他疾病須專科醫師認定才禁止。
Q · 駕照體檢視力或病史沒過,就一定考不到駕照嗎?
不一定。矯正後達標或檢附醫師證明可解套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4 條,視力裸視未達標時,矯正後兩眼達 0.8、每眼各達 0.6 以上即合格;癲癇者檢具最近二年以上未發作的醫師診斷證明書即不在禁止之列;其他疾病須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才禁止。多數欄位保留醫師判定空間,換不同指定醫院重檢結果可能不同。
駕照體檢那張表格,多數人簽完醫師蓋完章就丟到一邊。但這張表的每一格背後,都是一條法律紅線。裸視 0.6、矯正後 0.8,少零點一就過不了。能不能辨別紅黃綠、四肢能不能正常活動、有沒有特定疾病,全部都是硬指標。最容易被誤解的兩件事:第一,癲癇不是終身禁區,最近兩年沒發作的醫師診斷證明書就能解套。第二,視力不夠別放棄,矯正後的標準才是法律真正在意的數字。再來是時機問題,申請學習駕駛證時體檢過了,一年內考駕照不用再檢查一次,這個窗口很多人不知道,又多花一筆錢。看懂第64條,你不是只是「考個駕照」,你是知道這個篩選器在哪些地方有彈性、哪些地方寸步難行的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4 條為駕駛資格的體格檢查與體能測驗合格基準,以視力、辨色力、聽力、四肢、活動能力及無特定疾病為硬性指標,並對癲癇設有二年未發作的但書,對其他身心狀況採專科醫師診斷認定機制,身心障礙者及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則另適用專屬規定。
不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4 條第一款(一)只要求兩眼裸視各達 0.5、合計 0.6 以上,或矯正後兩眼各達 0.6、合計 0.8 以上。裸視沒過完全沒關係,配一副度數夠的眼鏡就解決。實務上很多人過不了是因為戴著兩三年前度數不夠的舊眼鏡,建議考前先重新驗光。
不是。第 64 條第一款(六)1 規定癲癇原則上不合格,但檢具醫療院所醫師出具最近二年以上未發作診斷證明書者不在此限。診斷證明應由主治醫師開立,最好附上這兩年的服藥與回診紀錄當佐證,越完整越不易被體檢醫師打回票。
錯。第 64 條第三項明定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照之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走另一套專屬辦法,不適用本條一般標準。許多障別都可申請考照,車輛還可申請輔助裝置改裝。建議先到公路監理機關詢問身障考照的專屬規定與指定考場,不要按一般流程跑會白跑。
兩眼裸視各達 0.5、合計 0.6 以上,或矯正後兩眼各達 0.6、合計 0.8 以上即合格,裸視沒過可靠配鏡解決。
視力、辨色力(紅黃綠)、聽力、四肢健全、關節活動能力,及無癲癇等特定疾病、無酒精麻醉劑中毒,加上視野與夜視體能測驗。
指須經專科醫師個案診斷認定會影響駕駛的身心狀況,而非病歷上某個診斷碼自動排除,判斷權在專科醫師。
不適用。第三項授權交通部另定身障考照專屬辦法,許多障別可申請並改裝輔助裝置。
先分辨是『可矯正』(視力、視野)還是『醫師判定』(疾病、身心狀況)。視力類去眼科重新驗光配鏡重檢;醫療類請主治醫師開診斷證明,換一家指定醫院重檢。
請主治醫師依第 64 條開立『最近二年以上未發作』診斷證明書,附上兩年服藥與回診紀錄佐證,越完整越不易被退件。
須由公立醫院、衛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或附設檢查設備及合格醫事人員的指定診所、團體辦理,否則體檢效力可能被質疑。
不用。第 64 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申請學習駕駛證時已體檢合格者,一年內考正式駕照免再檢查,省一筆費用。
第 64 條是一般駕駛標準;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改適用 64-1,須每年到評鑑合格醫院加做血壓、心電圖、胸部 X 光等更嚴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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