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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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 9 條共有 2 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解釋:根據這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在接受申請後,需要在兩個月內完成審議程序。然而,如果情況特殊,即使超過兩個月也是可以的。 例如:一所專科以上學校提出教保相關系科的認可申請,根據這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在兩個月內完成對該申請的審議。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必須在兩個月內作出答復。 第二項規定:前項申請經審議未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結果連同其理由通知申請學校;通過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 解釋:根據這個規定,如果申請未通過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將結果和相關理由通知申請學校。如果申請通過審議,中央主管機關將發給認可證明文件。 例如:一所專科以上學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教保相關系科的認可,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申請未通過審議,中央主管機關必須將未通過的結果和相關理由通知該學校。如果申請通過審議,中央主管機關將向該學校發給認可證明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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