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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申請經審議未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結果連同其理由通知申請學校;通過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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