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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幼兒園應準備充足且具安全效期之醫療急救用品。
  2. 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
  3. 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
  4. 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載方式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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