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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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幼兒園應準備充足且具安全效期之醫療急救用品。
- 2.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
- 3.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
- 4.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載方式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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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資料,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包含以下內容: 1. 幼兒園需要準備足夠且未到期的醫療急救用品。這意味著幼兒園必須確保有足夠的急救設備,以應對幼兒可能出現的急救情況。 2. 幼兒園需要制定藥物管理措施,並告知幼兒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這表示幼兒園必須有明確的藥物管理制度,並告知家長或監護人。 3. 在幼兒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委託下,教保服務人員可以協助幼兒使用醫療機構開立的藥品,但其使用的方式不得侵入幼兒體內。 4. 教保服務人員在協助幼兒使用藥物時,應仔細核對藥品和藥袋上的記錄,並按照記錄上的方式使用藥物。 以上資料來自於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並且透過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九年三月五日的函釋所解釋。
- 監護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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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