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幼兒園應準備充足且具安全效期之醫療急救用品。
- 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
- 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
- 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載方式用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