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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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應提供符合幼兒年齡及發展需求之餐點,以自行烹煮方式為原則,其供應原則如下: 一、營養均衡、衛生安全及易於消化。 二、少鹽、少油、少糖。 三、避免供應刺激性及油炸類食物。 四、每日均衡提供六大類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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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2條,幼兒園應提供符合幼兒年齡及發展需求的餐點。這些餐點應遵循以下供應原則: 一、營養均衡、衛生安全、易於消化。 二、盡量減少鹽、油和糖的使用。 三、避免供應刺激性和油炸類的食物。 四、每天均衡提供六大類食物。 根據此規定,幼兒園餐點的提供應維護幼兒的營養均衡、衛生安全和易於消化的需求。此外,餐點應避免使用過多的鹽、油和糖,並且應避免供應刺激性和油炸類的食物,以確保幼兒的健康。同時,幼兒園餐點的供應應該包含每天均衡的六大類食物,以滿足幼兒的營養需求。 參考資料: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中華民國教育部,2017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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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