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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幼兒園為配合教保活動課程需要,得安排校外教學。
  2. 幼兒園規劃校外教學,應考量幼兒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訂定實施計畫。 二、事前勘察地點,規劃休憩場所及參觀路線。 三、出發前及每次集合時應清點人數,並隨時留意幼兒健康及安全狀況。 四、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兒,得安排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或志工一對一隨行照顧。 五、需乘車者,應備有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同意書;有租用車輛之必要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3. 幼兒園應考量特殊教育幼兒充分參與校外教學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幼兒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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