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 1.幼兒園為配合教保活動課程需要,得安排校外教學。
- 2.幼兒園規劃校外教學,應考量幼兒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訂定實施計畫。 二、事前勘察地點,規劃休憩場所及參觀路線。 三、出發前及每次集合時應清點人數,並隨時留意幼兒健康及安全狀況。 四、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兒,得安排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或志工一對一隨行照顧。 五、需乘車者,應備有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同意書;有租用車輛之必要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3.幼兒園應考量特殊教育幼兒充分參與校外教學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幼兒參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5條的規定,幼兒園可以安排校外教學,但需要考慮幼兒的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安全和教學資源等因素。在進行校外教學前,幼兒園需要制定實施計畫,勘察地點並規劃休憩場所和參觀路線。在出發前和每次集合時,應清點幼兒數量,並隨時留意幼兒的健康和安全狀況。此外,照顧者與幼兒的比例有明確的規定,對於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比例不能超過一比八;對於二歲以上未滿三歲的幼兒,比例不能超過一比三。對於有特殊需求的幼兒,可以安排幼兒的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幼兒的人或志工進行一對一的照顧。在需要乘車的情況下,應取得幼兒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的同意書;如果需要租用車輛,則需要遵守相關規定。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