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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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幼兒園活動室應設置多元學習區域,供幼兒自由探索。
- 2.前項學習區域,應提供充足並適合各年齡層幼兒需求之材料、教具、玩具及圖書;其安全、衛生及品質應符合相關法規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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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6條的規定,幼兒園的活動室應該設置多元學習區域,供幼兒自由探索。這些學習區域應該提供充足且適合各年齡層幼兒需求的材料、教具、玩具和圖書,並且這些材料的安全、衛生及品質應符合相關法規和國家標準規定。 根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幼兒園的活動室應該提供多元的學習區域,以供幼兒自由探索和學習。這些學習區域應該提供符合不同年齡幼兒需求的材料、教具、玩具和圖書。同時,這些材料的安全、衛生及品質應符合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例子: 根據教育部所提供的「幼稚園教育指標及評量指標範例」,活動室可以設立不同的學習區域,例如角色扮演區、藝術創作區、數學遊戲區等。在這些區域內,可以提供相應的材料和教具,以供幼兒進行相應的遊戲和學習活動。同時,這些材料和教具的選擇應該符合幼兒的年齡特徵和發展需求。此外,在提供這些材料和教具的同時,相關主管機關也會對其進行安全、衛生和品質的檢查和評估,以確保它們符合相關的法規和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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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