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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幼兒園活動室應設置多元學習區域,供幼兒自由探索。
  2. 前項學習區域,應提供充足並適合各年齡層幼兒需求之材料、教具、玩具及圖書;其安全、衛生及品質應符合相關法規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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