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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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外活動,其空間或時間應與三歲以上幼兒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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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7條,幼兒園在進行室外活動時,需要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的幼兒與三歲以上的幼兒區隔開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幼兒在室外活動時,能夠更適應他們不同年齡層的需求與發展階段。具體而言,就是要保證幼兒在室外活動時,能夠有適合他們成長與學習的場所和時間,以促進他們的全面發展。 參考資料:「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2020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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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