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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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幼兒園應提供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教保活動課程及幼兒學習狀況之相關訊息。
- 2.幼兒園應舉辦親職活動,並提供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教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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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8條款的規定,幼兒園應提供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教保活動課程及幼兒學習狀況之相關訊息。這意味著幼兒園應該舉辦親職活動,提供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有關教養的相關資訊。 根據「幼兒保育及教育法」第18條施行細則,幼兒園的責任包括提供幼兒的家長、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幼兒者的教保活動課程及有關幼兒學習狀況的相關資訊。這可以包括舉辦親職活動,提供教養相關的資訊,以促進父母或照顧者對幼兒教育的理解和參與。 參考資料: - 幼兒保育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 - 幼兒保育及教育法第18條
- 監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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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