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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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幼兒園教保及照顧服務,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尊重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之原則辦理,並遵守下列原則: 一、營造關愛、健康及安全之學習環境。 二、支持幼兒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 三、支持家庭育兒之需求。
- 2.幼兒園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活動。但私立幼兒園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幼兒、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及教職員工自主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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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 2 條規定了幼兒園教保及照顧服務應遵循的原則,包括營造關愛、健康及安全的學習環境,支持幼兒的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以及支持家庭育兒的需求。 此外,該條也明確了幼兒園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進行宣傳活動。然而,私立幼兒園可以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屬性的特定宗教活動,但必須尊重幼兒、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以及教職員工的自主參加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歧視待遇。 參考資料:幼兒教育及照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60150)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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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