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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幼兒園教保及照顧服務,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尊重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之原則辦理,並遵守下列原則: 一、營造關愛、健康及安全之學習環境。 二、支持幼兒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 三、支持家庭育兒之需求。
  2. 幼兒園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活動。但私立幼兒園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幼兒、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及教職員工自主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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