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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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及照顧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接納及公平對待所有幼兒,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以溫暖、正向之態度,與幼兒建立信賴之關係。 三、以符合幼兒理解能力之方式,與幼兒溝通。 四、確保幼兒安全,關注幼兒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適時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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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3條的規定,教保服務人員在實施教保及照顧服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尊重、接納及公平對待所有幼兒,不得為差別待遇。這意味著教保服務人員在對待幼兒時應尊重他們的尊嚴和個別差異,不得因種族、宗教、性別、身心障礙等原因對幼兒進行歧視。 二、以溫暖、正向之態度,與幼兒建立信賴之關係。這表示教保服務人員應以友善、積極的態度對待幼兒,並建立起與幼兒之間的信任關係,以促進幼兒的成長和學習。 三、以符合幼兒理解能力之方式,與幼兒溝通。這要求教保服務人員與幼兒進行溝通時應使用符合幼兒理解能力的方式和語言,以確保他們能夠充分理解和參與到教保活動中。 四、確保幼兒安全,關注幼兒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適時提供協助。這表示教保服務人員有責任確保幼兒的安全,並關注他們的個別需求,並在需要時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以上內容參考了《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法》修正草案及相關文獻,該法草案於2020年9月22日提出,並於2020年12月31日實施。
- 差別待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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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