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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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第一學期為八月三十日至翌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學期為二月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應教學需要或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托育需求,有調整起訖日期之必要,且調整後教保活動課程日數,不少於本文所定各學期教保活動課程日數。 二、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學年學期假期起訖日期者,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從學校所定日期辦理。
- 2.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實施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偏遠地區有另為規定之必要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 3.幼兒園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延長照顧服務,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之配置,應符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因人數稀少,致其無法單獨成班者,得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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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訊和相關法條,以下是對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4條的逐條釋義: 1.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第一學期為八月三十日至翌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學期為二月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這條款表示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的起訖日期。根據規定,第一學期的起訖日期是從每年八月三十日到翌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學期的起訖日期是從每年二月十一日到六月三十日。 - 但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則不受上述日期限制: - 因教學或托育需求有必要調整起訖日期,且調整後的教保活動日數不少於所規定的學期日數。 -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獲得主管機關核准並調整學年學期假期起訖日期的學校,可以從學校所定的日期進行附設或附屬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 2.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實施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偏遠地區有另為規定之必要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 這條款指出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的實施時間為上午8點至下午4點。 - 如果需要,在偏遠地區可以另行規定實施時間,但必須事先向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報備並獲得核准。 3. 幼兒園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延長照顧服務,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之配置,應符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因人數稀少,致其無法單獨成班者,得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 這條款指出如果幼兒園提供延長照顧服務,則班級人數和照顧服務人員的配置必須符合法規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四項的規定。 - 根據規定,如果二歲以上但未滿三歲的幼兒班級因為人數稀少而無法單獨成班,可以進行混齡編班,每班最多十五人。 以上所述的法規釋義和解釋是依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4條的內容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包括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本身、學制法、教育相關法規等諸多法規。
- 監護人名詞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法規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條文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2 條條文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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