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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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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幼兒園得視園內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之需求,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後,提供幼兒過夜服務;其過夜服務之相關資料應予留存,以供查考。
  2. 2.幼兒園提供前項過夜服務者,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六人。幼兒三人以下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幼兒四人至六人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3. 3.提供過夜服務之人員應保持警醒,並定時確認幼兒狀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5條第1款的規定,幼兒園如果想要提供過夜服務,需要經過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核准,並且需要留存相關的過夜服務資料供查考。而根據第2款的規定,提供過夜服務的幼兒園所照顧幼兒的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如果幼兒數量在3人以下,則需要至少有一位教保服務人員;如果幼兒數量在4人至6人之間,則需要至少有兩位教保服務人員。另外,根據第3款的規定,提供過夜服務的人員應該保持警醒並定時確認幼兒的狀況。 參考資料: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124

  • 監護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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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 5 條規定:「幼兒園得視園內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之需求,經各直轄市、縣(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