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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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5條第1款的規定,幼兒園如果想要提供過夜服務,需要經過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核准,並且需要留存相關的過夜服務資料供查考。而根據第2款的規定,提供過夜服務的幼兒園所照顧幼兒的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如果幼兒數量在3人以下,則需要至少有一位教保服務人員;如果幼兒數量在4人至6人之間,則需要至少有兩位教保服務人員。另外,根據第3款的規定,提供過夜服務的人員應該保持警醒並定時確認幼兒的狀況。 參考資料: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124
- 監護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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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