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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幼兒園得視園內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之需求,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後,提供幼兒過夜服務;其過夜服務之相關資料應予留存,以供查考。
  2. 幼兒園提供前項過夜服務者,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六人。幼兒三人以下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幼兒四人至六人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3. 提供過夜服務之人員應保持警醒,並定時確認幼兒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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