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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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教保服務人員在請假時,需要填寫假單,並經權責人員核准後才能辦理。如果碰到緊急情況,可以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2. 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專任園長的請假核定權責,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分別訂定的。 根據上述規定,教保服務人員在請假時需經過核准程序,並填寫假單。如果遇到緊急情況,可以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至於專任園長的請假核定權責則是由相關主管機關或公所來定義。以上的釋義是根據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7條的內容進行解釋。
- 核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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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