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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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施行前,學校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勸募條例許可勸募,並設置教育儲蓄戶者,於本條例施行後,其勸募活動及財務使用應依原計畫繼續執行至期限屆滿為止。
- 2.前項教育儲蓄戶有賸餘款者,學校於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經許可勸募後,得依本條例繼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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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 20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個要點: 1. 在本條例施行前,學校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進行公益勸募並設置教育儲蓄戶,於本條例施行後,學校應繼續按照原計畫執行勸募活動和財務使用,直到期限屆滿為止。 2. 若前項的教育儲蓄戶有賸餘款,學校於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經許可勸募後,可以繼續運用這些賸餘款。 這個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學校能夠順利執行先前經許可的勸募計畫,並繼續運用賸餘款以支援學生的就學需求。
立法沿革 1 版
(1021210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學校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勸募條例許可勸募,並設置教育儲蓄戶者,於本條例施行後,其勸募活動及財務使用應依原計畫繼續執行至期限屆滿為止。 前項教育儲蓄戶有賸餘款者,學校於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經許可勸募後,得依本條例繼續運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公益勸募條例許可設置教育儲蓄戶之學校之過渡條款。 二、第一項定明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公益勸募條例許可教育儲蓄戶勸募活動之學校,其勸募活動計畫、財物使用計畫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繼續執行至原計畫期限屆滿為止,俾利完整執行原核定計畫。 三、本條例之立法精神在善用勸募所得金錢,即時扶助弱勢學生使其順利就學,為使第一項教育儲蓄戶有賸餘款者,得銜接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有關勸募所得金錢得不斷滾存之規定,以避免各校須依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九條等規定申請賸餘款之再執行,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各校重新申請勸募許可,以留用原教育儲蓄戶賸餘款,其所需檢附之資料或文件,將於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許可辦法定之,各校亦需於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中補充說明。
- 公益勸募條例法規
一、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公益勸募條例許可設置教育儲蓄戶之學校之過渡條款。 二、第一項定明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公益勸募條例許可教育儲蓄戶勸募活動之學校,其勸募活動計畫、財物使用計畫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繼續執行至原計畫期限屆滿為止,俾利完整執行原核定計畫。 三、本條例之立法精神在善用勸募所得金錢,即時扶助弱勢學生使其順利就學,為使第一項教育儲蓄戶有賸餘款者,得銜接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有關勸募所得金錢得不斷滾存之規定,以避免各校須依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九條等規定申請賸餘款之再執行,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各校重新申請勸募許可,以留用原教育儲蓄戶賸餘款,其所需檢附之資料或文件,將於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許可辦法定之,各校亦需於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中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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