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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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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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19條,違反該條例的規定者,除了要受到本條例所規定的處罰外,如果有涉及犯罪的嫌疑,則應該被移送給司法機關進行處理。這表示如果有學校或相關機構違反了該條例,並涉及到犯罪行為的嫌疑,他們會被轉介給司法機關接受相應的法律追究。有關該條例的參考資料或相關範例,確切資料無法從提供的上下文中得知。
立法沿革 1 版
(1021210 制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明訂有犯罪嫌疑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21210 制定)
明訂有犯罪嫌疑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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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