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學校為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而為勸募行為所得金錢,應專戶儲存於教育儲蓄戶。
- 2.前項勸募所得金錢及其孳息得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 4 條規定如下: 1. 學校為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而為勸募行為所得金錢,應專戶儲存於教育儲蓄戶。 2. 前項勸募所得金錢及其孳息得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 根據該法規,第4條規定學校為幫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而進行勸募行為所獲得的金錢,應專門存放在教育儲蓄戶中。這些勸募所得的金錢及其孳息應該保持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的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與教育相關的生活費用。然而,這些款項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的就學無關的支出。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會以以下參考資料來解釋該法條: 1.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這是該法條的正式法律文件,包含了完整的法條內容和相關解釋。 2. 教育部網站 - 教育部網站可能會提供更多有關該法條的解釋和指導方針。 3. 相關法律專書 - 有關教育法或學校法的專書可能提供對該法條更深入的解釋和相關案例。 根據這些資料以及我的專業知識,我可以解釋該法條的內容以及它對學校在勸募行為和金錢使用方面的義務和限制。然而,由於缺乏具體案例或更詳細的資訊,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分析或詮釋。
立法沿革 1 版
(1021210 制定)
學校為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而為勸募行為所得金錢,應專戶儲存於教育儲蓄戶。 前項勸募所得金錢及其孳息得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之立法意旨,第一項定明學校勸募所得應專戶儲存於教育儲蓄戶,以利專帳管理,避免與學校其他經費混用。 二、為照顧更多弱勢學生,並明確界定本條例募得金錢之用途,爰於第二項定明學校勸募所得金錢及孳息得不斷滾存及其用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落實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之立法意旨,第一項定明學校勸募所得應專戶儲存於教育儲蓄戶,以利專帳管理,避免與學校其他經費混用。 二、為照顧更多弱勢學生,並明確界定本條例募得金錢之用途,爰於第二項定明學校勸募所得金錢及孳息得不斷滾存及其用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