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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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儲蓄戶:指學校為收支、保管及運用勸募之金錢,以扶助經濟弱勢學生,而依本條例之規定,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帳戶。 二、經濟弱勢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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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3條之定義: 一、教育儲蓄戶:指學校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的專用帳戶,用於收入、保管和運用勸募的資金,目的是扶助經濟弱勢學生。這些帳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操作。 舉例:一所大學校園內開設了一個帳號,用於接收學校募款活動所籌集的資金,這些資金將用於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二、經濟弱勢學生:指家庭狀況屬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或因其他特殊狀況而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導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在學學生。 舉例:一名學生的家庭狀況屬於低收入戶,經濟困難,無法提供足夠的資金支付學校費用,因此符合經濟弱勢學生的定義。
立法沿革 1 版
(1021210 制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儲蓄戶:指學校為收支、保管及運用勸募之金錢,以扶助經濟弱勢學生,而依本條例之規定,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帳戶。 二、經濟弱勢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
立法理由定明「教育儲蓄戶」及「經濟弱勢學生」之定義。第二款所定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係由學校組成之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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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明「教育儲蓄戶」及「經濟弱勢學生」之定義。第二款所定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係由學校組成之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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