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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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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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資料,這意味著教育部在中央層面有負責管理這個條例的事項,在直轄市和縣(市)層面則由相對應的政府機構負責。具體而言,教育部有權監督並協助各地方教育的發展,而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則在本地區域內負責管理和執行這個條例的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教育基本法》 - 《地方制度法》 - 《行政程序法》
立法沿革 1 版
(1021210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1021210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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