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學校經依前條規定許可為勸募行為者,應自許可之日起算十日內,公立學校至代理公庫金融機構、私立學校至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教育儲蓄戶,並自開戶之日起算七日內,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 2.教育儲蓄戶戶名,應有學校校名全銜及教育儲蓄戶字樣。但國立學校教育儲蓄戶戶名,應依國庫機關專戶戶名建置作業規定辦理。
- 3.學校教育儲蓄戶帳目應設置專帳,載明收支情形;其會計、出納,應分別依學校會計、出納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6條的規定,學校在獲得勸募許可後,應在許可之日起十日內進行開戶行動。對於公立學校,他們應該在代理公庫金融機構開立教育儲蓄戶;而對於私立學校,他們則應該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教育儲蓄戶。這些教育儲蓄戶的戶名,應該包含學校的全名和教育儲蓄戶的字樣。然而,國立學校的教育儲蓄戶戶名則需依據國庫機關專戶戶名建置作業規定辦理。此外,學校應該設置專帳來管理教育儲蓄戶的帳目,並在該帳目中詳細記載收支情況。另外,學校應該根據相關的學校會計和出納規定來處理教育儲蓄戶的會計和出納事務。 我參考的資料: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21210 制定)
學校經依前條規定許可為勸募行為者,應自許可之日起算十日內,公立學校至代理公庫金融機構、私立學校至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教育儲蓄戶,並自開戶之日起算七日內,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教育儲蓄戶戶名,應有學校校名全銜及教育儲蓄戶字樣。但國立學校教育儲蓄戶戶名,應依國庫機關專戶戶名建置作業規定辦理。 學校教育儲蓄戶帳目應設置專帳,載明收支情形;其會計、出納,應分別依學校會計、出納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學校經許可勸募者,其開立教育儲蓄戶及開戶後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之期限。 二、第二項定明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戶名分別應有之字樣。 三、第三項定明教育儲蓄戶帳目應設置專帳,載明收支情形,並依學校會計、出納相關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5 條條文
一、第一項定明學校經許可勸募者,其開立教育儲蓄戶及開戶後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之期限。 二、第二項定明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戶名分別應有之字樣。 三、第三項定明教育儲蓄戶帳目應設置專帳,載明收支情形,並依學校會計、出納相關規定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