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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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七條,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在依照第五條許可學校進行募款之次日起算七日內,應向教育部報備。此外,學校主管機關也必須在其網站公開學校勸募許可的相關資訊,包括學校的名稱、帳戶號碼,以及許可的日期、文號等。 此條例強調了學校主管機關在進行學生就學扶助勸募活動時的報備和公開透明的要求。它旨在確保學校募款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以保障捐款者和受助學生的權益。例如,如果一所學校獲得了政府的勸募許可,該學校主管機關應該在其網站上公開相關資訊,讓公眾和捐款者能夠查閱。同時,該學校主管機關也需要向教育部報備相關資料,以供監管機構了解和監督學校的勸募活動。
立法沿革 1 版
(1021210 制定)
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依第五條規定許可次日起算七日內,應報教育部備查。 學校主管機關應於網站公開許可勸募及設置教育儲蓄戶學校之校名、帳戶與許可年、月、日及文號。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許可所轄學校勸募後,應報教育部備查之期限。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主管機關須於網站公開許可勸募及設置教育儲蓄戶學校之校名、帳戶及許可年、月、日與文號,以利週知。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1021210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許可所轄學校勸募後,應報教育部備查之期限。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主管機關須於網站公開許可勸募及設置教育儲蓄戶學校之校名、帳戶及許可年、月、日與文號,以利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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