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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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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開立教育儲蓄戶並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向社會大眾公開勸募。
  2. 2.學校為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
  3. 3.前項管理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家長會代表、社區公正人士、專家學者及學校教職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4. 4.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三、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四、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5. 5.經前項管理小組審查同意並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准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支用他校經濟弱勢學生相關之支出。
  6. 6.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8條主要規定了學校開立教育儲蓄戶並公開勸募的相關事項,以及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的組成與任務。以下是對該條的逐項解釋: 1. 學校開立教育儲蓄戶並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向社會大眾公開勸募。 根據該條,學校可以開設教育儲蓄戶,並在報告學校主管機關後,進行公開勸募。 2. 學校為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 該條規定,學校應該設立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負責管理教育儲蓄戶的收支、保管和運用等事項。 3. 前項管理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家長會代表、社區公正人士、專家學者及學校教職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該項目規定了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的組成方式,包括召集人和校長兼任,以及由校長遴選或派遣的其他委員,包括家長代表、社區公正人士、專家學者和學校教職員等。其中,校外代表和任一性別委員的人數不得少於總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4. 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 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 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的任務主要包括對經濟弱勢學生進行認定、審查勸募所得的支出補助案件、審查勸募所得的收支、保管和運用情況、審查教育儲蓄戶結束後的清算事項,以及其他相關的勸募和管理事項。 5. 經前項管理小組審查同意並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支用他校經濟弱勢學生相關之支出。 根據該項,經過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查同意並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學校可以將勸募所得轉移到其他學校的教育儲蓄戶,并用於支援該校經濟弱勢學生相關的支出。 6. 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根據該項,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的組成和運作辦法由教育部進行規定。

立法沿革 1

(1021210 制定)

學校開立教育儲蓄戶並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向社會大眾公開勸募。   學校為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   前項管理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家長會代表、社區公正人士、專家學者及學校教職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三、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四、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經前項管理小組審查同意並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支用他校經濟弱勢學生相關之支出。   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學校於取得學校主管機關許可、開立教育儲蓄戶、並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使學校主管機關取得學校帳戶資料,完成上傳至教育儲蓄戶網站後,學校方能運用該網站進行勸募後續事宜,爰為第一項規定。另學校得於網站、媒體及全國各地,以多元之方式公開勸募,如於許可勸募後,發生學生遭遇緊急事件須緊急因應之情形,其開戶、備查與勸募得同時辦理,以掌握時效。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為收支、保管及運用公開勸募所得金錢,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   三、第三項、第四項定明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之組成及任務,以利依循,並於第五項授權教育部訂定其組成及運作辦法。   四、為使教育儲蓄戶之經費資源有效運用,爰訂定第五項,以求周延。

(1021210 制定)

一、學校於取得學校主管機關許可、開立教育儲蓄戶、並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使學校主管機關取得學校帳戶資料,完成上傳至教育儲蓄戶網站後,學校方能運用該網站進行勸募後續事宜,爰為第一項規定。另學校得於網站、媒體及全國各地,以多元之方式公開勸募,如於許可勸募後,發生學生遭遇緊急事件須緊急因應之情形,其開戶、備查與勸募得同時辦理,以掌握時效。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為收支、保管及運用公開勸募所得金錢,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   三、第三項、第四項定明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之組成及任務,以利依循,並於第五項授權教育部訂定其組成及運作辦法。   四、為使教育儲蓄戶之經費資源有效運用,爰訂定第五項,以求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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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 8 條規定:「學校開立教育儲蓄戶並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向社會大眾公開勸募。學校為教育儲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