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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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學校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 2.前項指定對象於該教育階段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學校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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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9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如果捐款人指定了受助對象或用途,學校應按照指定對象或用途的需求來使用捐款。 2. 如果在指定教育階段畢業後原捐款仍有剩餘,學校應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照本條例中關於扶助經濟弱勢學生的目的,補助其他學生。然而,如果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使用,則可以將籌募到的款項轉移到其他學校的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舉個與這個條例相關的案例,例如某捐款人在捐款時指定將款項用於補助社會福利學校的特殊需求學生。社會福利學校按照捐款人的指定對象,使用款項來購買特殊需求學生所需的教學器材。在特殊需求學生畢業後,如果原捐款還有剩餘,學校可以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將這些剩餘款項用於補助其他有經濟能力困難的學生,以達到扶助經濟弱勢學生的目的。
立法沿革 1 版
(1021210 制定)
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學校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前項指定對象於該教育階段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學校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捐贈者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於實務上,本條例協助學生之方式有二,一為善心人士指定目的捐贈,未指定對象;另一為學校主動上網提出個案需求,善心人士依學校所提個案需求捐助,俟捐助金額足夠,學校即將該個案需求自網路卸載,此為指定對象捐贈,其多為小額捐贈,僅少數案例係因媒體或家長會等宣導,而有大量善款指定捐贈之情形。 二、為使更多弱勢學生順利就學,爰於第二項定明捐贈者有指定對象者,該指定對象於該教育階段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時,學校應於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補助其他經濟弱勢學生,並有但書規定,以資明確。 三、有關各級學校受贈款項所涉徵免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一、第一項定明捐贈者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於實務上,本條例協助學生之方式有二,一為善心人士指定目的捐贈,未指定對象;另一為學校主動上網提出個案需求,善心人士依學校所提個案需求捐助,俟捐助金額足夠,學校即將該個案需求自網路卸載,此為指定對象捐贈,其多為小額捐贈,僅少數案例係因媒體或家長會等宣導,而有大量善款指定捐贈之情形。 二、為使更多弱勢學生順利就學,爰於第二項定明捐贈者有指定對象者,該指定對象於該教育階段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時,學校應於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補助其他經濟弱勢學生,並有但書規定,以資明確。 三、有關各級學校受贈款項所涉徵免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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