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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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收受勸募所得金錢時,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用途中之特定用途者,並應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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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10條規定,學校在收受勸募所得金錢時,有以下要求: 1. 學校應開立收據,並在收據上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 2. 若該勸募所得金錢有指定對象或屬於第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特定用途,學校在收據上也需要載明這些特定用途。 根據以上規定,學校在收受捐款時必須開立收據,並明確記載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金額和日期。如果捐款有指定對象或特定用途,也需要在收據上明確指出。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學校接受捐款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1.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9月17日 - 可參考的範例:假設某高中學校在勸募活動中收到了一筆捐款,金額為新台幣10,000元,日期為2021年5月1日,捐款人為李先生。根據本條例的要求,該學校應開立一份收據給李先生,上面應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例如「勸募許可文號:ABC-123,捐款人姓名:李先生,捐款金額:新台幣10,000元,捐款日期:2021年5月1日」。 備註:由於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具體法條的數字,因此在回答中僅提及了所從事的相關事項,而未提到具體法條中其他部分的內容。
立法沿革 1 版
(1021210 制定)
學校收受勸募所得金錢時,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用途中之特定用途者,並應載明。
立法理由學校收受捐贈時,應開立收據並載明相關資料,以利日後行政作業追蹤查核,爰為本條規定。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4 條條文
學校收受捐贈時,應開立收據並載明相關資料,以利日後行政作業追蹤查核,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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