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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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 2.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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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11條的規定,學校有以下兩個義務: 1. 學校每月應在教育部指定的網站上公告教育儲蓄戶的經費收支明細,以進行公開的徵信。這意味著學校需要定期將教育儲蓄戶的收支情況公開,讓大眾能夠查看。 2. 學校應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學校主管機關報告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的收支情況以及結餘留用情形,並在教育部指定的網站上公告,以進行公開的徵信。這意味著學校需要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的收支情況以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告給相關的主管機關,同時在指定網站上公開這些信息。 以上兩個義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學校教育儲蓄戶的資金使用透明,並讓公眾能夠查看和監督。這樣有助於建立信任和推動學校扶助學生就學的相關工作。 參考資料: 教育部公告「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範例: 根據教育部公告的「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學校A在每個月底時公告了教育儲蓄戶的經費收支明細,這樣學生和家長可以查看學校的資金使用情況。此外,學校B在1月31日之前向學校主管機關報告了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的收支情況以及結餘留用情形,並在教育部指定的網站上公告,讓公眾也能夠知道這些信息。這兩個例子都符合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11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21210 制定)
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立法理由一、為使帳務透明,第一項定明學校每月應於教育儲蓄戶網站公開徵信;其公告內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督促學校落實執行,強化公眾監督。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為使帳務透明,第一項定明學校每月應於教育儲蓄戶網站公開徵信;其公告內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督促學校落實執行,強化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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