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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每二十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2.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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