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第10條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進行了具體規定。根據第1條,國民小學的每班數在24班以下時,需配置一名專任輔導教師;班數在25班以上時,則每增加24班需增加一名專任輔導教師。同樣地,國民中學每班數在15班以下時,需配置一名專任輔導教師;班數在16班以上時,每增加15班需增加一名專任輔導教師。而對於高級中等學校,每班數在12班以下時,需要一名專任輔導教師;班數在13班以上時,每增加12班需增加一名專任輔導教師。此外,第2條指出,如果學校屬於跨學制,則專任輔導教師的員額編制應根據各個學制的規定進行設置。 參考資料:學生輔導法 Example: 根據台灣教育部的《專任輔導人力需求規劃》,一所國民小學有32個班級,根據學生輔導法第10條的規定,該校需要配置2名專任輔導教師,因為每增加24個班級,就需增加1名專任輔導教師。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基於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之專業需求,爰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屬跨學制學校者,其學校內各學制之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每二十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立法理由一、依據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十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迄今已至檢討年份,爰就檢討後人力需求進行修正。 二、因應學生輔導需求日趨提升,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國民小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每二十班增置一人。」,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國民中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以滿足學生輔導需求。 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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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基於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之專業需求,爰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屬跨學制學校者,其學校內各學制之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一、依據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十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迄今已至檢討年份,爰就檢討後人力需求進行修正。 二、因應學生輔導需求日趨提升,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國民小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每二十班增置一人。」,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國民中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以滿足學生輔導需求。 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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