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第9條規定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包括了學生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的實施,以及學生興趣成就和志願的調查、輔導和諮商等事項。此外,該條還要求學校指定場所妥善保存學生輔導資料,保存方式、保存時限及銷毀的具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中華民國教育部最新修訂的《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學校在進行學生輔導工作時應提供適當的場所保存有關學生輔導的資料。保存時限的規定則根據不同類型的輔導資料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非敏感性資料的保存期限為學生畢業後一年,而敏感性資料的保存期限則為學生畢業後三年。關於輔導資料的銷毀,目前尚無具體細則規定,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令或指引。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一所學校進行了一項學生性向測試,測試結果的記錄屬於學生輔導資料。根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該學校應該指定適當的場所保存這些測試結果,保存的時限可能是學生畢業後一年。當這些輔導資料不再需要時,學校應該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銷毀,以保護學生的隱私。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 前項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指定場所妥善保存,其保存方式、保存時限及銷毀,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二、第二項定明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學生輔導資料之保存、銷毀規定,以保障學生資料安全。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 前項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指定場所妥善保存,其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及執行學生輔導工作蒐集、處理、利用學生個人資料之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已有相關規範;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另學生輔導所接觸學生個人資料,多涉個人隱私,為確保學生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學生權益,修正第二項文字,以臻完備。 三、為強化學校輔導專業,增訂第三項,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專業專長」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三。
一、第一項定明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二、第二項定明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學生輔導資料之保存、銷毀規定,以保障學生資料安全。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已有相關規範;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另學生輔導所接觸學生個人資料,多涉個人隱私,為確保學生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學生權益,修正第二項文字,以臻完備。 三、為強化學校輔導專業,增訂第三項,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專業專長」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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