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
- 前項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指定場所妥善保存,其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及執行學生輔導工作蒐集、處理、利用學生個人資料之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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