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 第一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 專科以上學校為統整校內各單位相關資源以推展學生輔導工作,得準用前三項規定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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