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第8條規定了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的任務和組織。 根據該法第8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其任務包括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並落實實施成果。此外,該委員會還須規劃或辦理與學生、教職員工和家長相關的輔導活動,結合學生家長和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以及處理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的推展事項。 根據該法第8條第2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應有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從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和家長代表中聘兼任,且每個性別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一。國民中、小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免聘學生代表。 根據該法第8條第3項,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的組織、會議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 根據該法第8條第4項,專科以上學校為了統整校內各單位的相關資源推展學生輔導工作,可以適用前三項規定來設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根據上述內容可以得出: 學生輔導法第8條規定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以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並落實實施成果。該委員會的組織、會議和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自行定制。委員由校長聘兼,其中每個性別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一。專科以上學校可以根據需要適用該法第8條的規定設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第一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為統整校內各單位相關資源以推展學生輔導工作,得準用前三項規定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達成整合全校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作為校內各單位之協調單位,以促進校內各單位、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之協同合作,有效發揮輔導效能。 二、第二項定明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及成員。 三、第三項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訂定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 四、第四項定明專科以上學校得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達成整合全校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作為校內各單位之協調單位,以促進校內各單位、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之協同合作,有效發揮輔導效能。 二、第二項定明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及成員。 三、第三項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訂定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 四、第四項定明專科以上學校得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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