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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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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16條,學校有責任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的場地和設備,並推動和執行學生輔導工作。關於場地和設備的設置基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然而,依照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具體的設置基準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相關規定。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立法沿革 1

(1031028 制定)

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定明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以供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場地與設備基準,以保障各級學校配備實施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最低設備標準。

  • 主管機關名詞
(1031028 制定)

定明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以供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場地與設備基準,以保障各級學校配備實施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最低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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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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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生輔導法第 16 條規定:「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生輔導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生輔導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