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16條,學校有責任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的場地和設備,並推動和執行學生輔導工作。關於場地和設備的設置基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然而,依照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具體的設置基準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相關規定。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定明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以供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場地與設備基準,以保障各級學校配備實施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最低設備標準。
定明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以供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場地與設備基準,以保障各級學校配備實施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最低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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