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第17條規定了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的保密義務。根據此條款,這些人員在執行業務時不得洩漏他人的秘密。然而,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或者為了處理緊急危險情況,這些保密義務可能不適用。此外,根據法條的第二項,這些人員還應該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的權益。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所稱之「秘密」至少包括三個要件:資訊的非公開性、秘密意思以及秘密利益性。也就是說,秘密必須是非公開的,本人必須不希望他人知悉該資訊,以及從一般人的觀點來看,該秘密對本人具有價值或利益。如果符合這些要件,該秘密將受到刑法的保護。此外,洩漏工商秘密罪則是指行為人洩漏工商秘密,而工商秘密指具有不公開性質的工業或商業上的發明或經營計畫。根據原判決理由的說明,育榮公司的工程管制表屬於具有經濟利益的資訊,公司不希望除公司員工以外的人知悉。此外,根據公司的行政管理規章和新進人員守則,公司要求員工保護公司內部機密。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看到保密的定義和要件,以及洩漏工商秘密罪的構成要件。然而,這些資料並未直接提及學生輔導法第17條。所以,就學生輔導法第17條的具體意義和解釋來說,根據這些資料目前我無從判斷,可能需要更多相關法律文件或資料來進一步釐清。
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立法理由為維護受輔導學生及相關人員之權益,並促使學生輔導工作從業人員符合輔導專業倫理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規定,爰定明各類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人員均應恪遵相關專業倫理,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為維護受輔導學生及相關人員之權益,並促使學生輔導工作從業人員符合輔導專業倫理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規定,爰定明各類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人員均應恪遵相關專業倫理,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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