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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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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2. 2.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其結果應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相關評鑑項目參據;評鑑結果績優者,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18條的規定,學校應該定期進行學生輔導工作的自我評鑑,確保對學生輔導工作的責任和效果的實際執行。同時,各級主管機關也應該定期進行評鑑,對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的成效進行評估。這些評鑑結果應該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的相關項目中,並且根據評鑑結果進行獎勵和輔導改善。

立法沿革 1

(1031028 制定)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其結果應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相關評鑑項目參據;評鑑結果績優者,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二、第二項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學校執行輔導工作之評鑑,其結果應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相關評鑑項目參據,並依據評鑑結果予以獎勵或輔導改進,以維護學生輔導工作之品質及績效。

  • 主管機關名詞
(1031028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二、第二項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學校執行輔導工作之評鑑,其結果應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相關評鑑項目參據,並依據評鑑結果予以獎勵或輔導改進,以維護學生輔導工作之品質及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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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生輔導法第 18 條規定:「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生輔導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生輔導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