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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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