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第19條是指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的轉銜輔導及服務,以銜接各教育階段學生的輔導需求。根據這條法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制定轉銜輔導及服務的具體辦法。此外,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建立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進行相關通報和轉銜輔導工作。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19條的規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而轉銜輔導及服務的辦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這意味著學校在輔導學生時需要考慮到學生在不同教育階段的需求,並提供相應的輔導和服務。同時,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建立學生通報系統,以便學校進行相關的通報和轉銜輔導工作。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19條的規定,學校應該提供整體性和持續性的轉銜輔導和服務,以滿足不同教育階段學生的輔導需求。該法條指出具體的轉銜輔導和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此外,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建立學生通報系統,以便學校進行相應的通報和轉銜輔導工作。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19條的規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和持續性的轉銜輔導和服務,以滿足學生在不同教育階段的輔導需求。該法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轉銜輔導和服務的具體辦法。同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建立學生通報系統,以供學校進行相關通報和轉銜輔導工作。 根據我們在學生輔導法第19條中所找到的資料,該法條要求學校提供整體性和持續性的轉銜輔導和服務,以滿足不同教育階段學生的輔導需求。具體的轉銜輔導和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此外,中央主管機關還可以設立學生通報系統,以供學校進行相關通報和轉銜輔導工作。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19條的規定,學校應該提供整體性和持續性的轉銜輔導和服務,以滿足學生在不同教育階段的輔導需求。具體的轉銜輔導和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制定。此外,中央主管機關還可以建立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進行相關通報和轉銜輔導工作。 根據法條學生輔導法第19條的規定,學校應該提供整體性和持續性的轉銜輔導和服務,以滿足不同教育階段學生的輔導需求。而這些轉銜輔導和服務的具體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此外,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建立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進行相關通報和轉銜輔導工作。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2020, 12月 23日). 學生輔導法. 取自https://wwwedu.moe.gov.tw/EDU_WEB/web/Act/10601.htm
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各級學校應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以銜接學生輔導需求,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二、為利通報及轉銜工作進行,爰於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系統。
一、第一項定明各級學校應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以銜接學生輔導需求,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二、為利通報及轉銜工作進行,爰於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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