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並專款專用。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20條,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優先編列所需的經費並專款專用。這表示各級主管機關和學校在經費分配上應給予學生輔導工作優先考慮,確保有足夠的資源和預算用於推動學生輔導工作。這也強調了經費的專款專用,即編列的經費應專門用於學生輔導工作,不得被用於其他用途。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學校能夠有效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提供學生所需的支持和幫助。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並專款專用。
立法理由定明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優先編列實施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經費,並專款專用,以確保輔導工作經費不虞匱乏。
定明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優先編列實施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經費,並專款專用,以確保輔導工作經費不虞匱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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