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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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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家長、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應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相對承擔輔導責任,配合學校參與學生輔導相關活動,提供學校必要之協助。
  2. 2.為促進家長參與學生輔導工作,各級學校應主動通知輔導資源或輔導活動相關訊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21條,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有義務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相對承擔輔導責任,配合學校參與學生輔導相關活動,提供學校必要之協助。同時,為了促進家長參與學生輔導工作,各級學校應主動通知輔導資源或輔導活動相關訊息。 舉例來說,當學生出現問題或需要特殊輔導時,學校可以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與相關輔導活動,如家長座談會或輔導工作坊,以提供學校必要的協助。這樣的通知可以透過學校對家長的書面通知、電子郵件或網上平台等方式進行。學校的主動通知可以讓家長瞭解學生輔導的相關資訊,並鼓勵他們參與學生的輔導工作,以達到共同關注學生成長的目的。

立法沿革 1

(1031028 制定)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相對承擔輔導責任,配合學校參與學生輔導相關活動,提供學校必要之協助。   為促進家長參與學生輔導工作,各級學校應主動通知輔導資源或輔導活動相關訊息。

立法理由本條賦予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在輔導工作之角色及任務,俾與學生、輔導教師達成完善之互動合作。

  • 監護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1031028 制定)

本條賦予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在輔導工作之角色及任務,俾與學生、輔導教師達成完善之互動合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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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生輔導法第 21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相對承擔輔導責任,配合學校參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生輔導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生輔導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