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生輔導法第21條,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有義務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相對承擔輔導責任,配合學校參與學生輔導相關活動,提供學校必要之協助。同時,為了促進家長參與學生輔導工作,各級學校應主動通知輔導資源或輔導活動相關訊息。 舉例來說,當學生出現問題或需要特殊輔導時,學校可以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與相關輔導活動,如家長座談會或輔導工作坊,以提供學校必要的協助。這樣的通知可以透過學校對家長的書面通知、電子郵件或網上平台等方式進行。學校的主動通知可以讓家長瞭解學生輔導的相關資訊,並鼓勵他們參與學生的輔導工作,以達到共同關注學生成長的目的。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相對承擔輔導責任,配合學校參與學生輔導相關活動,提供學校必要之協助。 為促進家長參與學生輔導工作,各級學校應主動通知輔導資源或輔導活動相關訊息。
立法理由本條賦予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在輔導工作之角色及任務,俾與學生、輔導教師達成完善之互動合作。
本條賦予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在輔導工作之角色及任務,俾與學生、輔導教師達成完善之互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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