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自一百零六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
我不知道學生輔導法第 22 條的內容。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自一百零六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
立法理由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係以學校班級數作為設置標準,惟考量現今社會少子女化情形日趨嚴重,為及時因應該趨勢,爰定明本法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編制,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配合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有關輔導教師增置期限之規定,並自一百零六年起即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檢討,且每隔五年即應檢討,前開規定如經檢討認有不合實際狀況,自應檢討修正。
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係以學校班級數作為設置標準,惟考量現今社會少子女化情形日趨嚴重,為及時因應該趨勢,爰定明本法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編制,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配合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有關輔導教師增置期限之規定,並自一百零六年起即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檢討,且每隔五年即應檢討,前開規定如經檢討認有不合實際狀況,自應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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