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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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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所稱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其主管機關為國防部;警察各級學校,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少年
矯正學校,其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業
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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