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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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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軍事學校、預備學校,其主管機關為國防部;警察各級學校,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少年矯正學校,其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3. 3.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生輔導法第2條分成三個項目來解釋: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這個條文,學生輔導法將主管機關分成三個層級,分別是中央的教育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執行學生輔導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學生輔導法》第2條 2. 「軍事及警察校院,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 根據這個條文,軍事及警察校院的主管機關分別是國防部和內政部。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執行軍事及警察校院的學生輔導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學生輔導法》第2條 3.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根據這個條文,當學生輔導法中的規定與其他相關法令所規定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有關時,各該機關應相互配合共同辦理。這是為了確保各個主管機關能夠協調合作,有效執行相關的學生輔導工作。 參考資料:《學生輔導法》第2條

立法沿革 2

(1031028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軍事及警察校院,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法之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   二、鑑於軍事及警察校院學生輔導機制亦應納入法制化,爰明定第二項「軍事及警察校院,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以資明確。   三、本法所定事項可能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包括專業輔導人員資格、學生輔導資源整合等,爰於第三項定明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1131129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其主管機關為國防部;警察各級學校,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少年矯正學校,其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爰參考教師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所定事項,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031028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本法之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   二、鑑於軍事及警察校院學生輔導機制亦應納入法制化,爰明定第二項「軍事及警察校院,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以資明確。   三、本法所定事項可能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包括專業輔導人員資格、學生輔導資源整合等,爰於第三項定明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1131129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爰參考教師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所定事項,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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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生輔導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軍事學校、預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生輔導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生輔導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