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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其主管機關為國防部;警察各級學校,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少年矯正學校,其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3.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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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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