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生輔導法第1條的解釋,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以及建立健全的學生輔導工作。該法的範圍僅限於本法的規定,但如果特殊教育法有關學生輔導的相關規定,則以特殊教育法為準。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2條的解釋,學生輔導的範圍需要依照該法的規定。然而,如果特殊教育法對學生輔導有另外的規定,則需遵從特殊教育法的規定。這意味著學生輔導法在特殊教育方面有可能受到特殊教育法的規範限制。 作為舉例,根據特殊教育法的規定,對於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學校可能需要提供特殊的輔導服務,以確保這些學生能夠適應學習環境。這種情況下,學生輔導法的範圍將受到特殊教育法的規定所影響。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 學生輔導,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揭示學生輔導法立法目的係在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我國自五十七年實施九年國民教育以來,國民中小學輔導工作即以學習輔導、生活輔導與生涯輔導為主要內涵,並擴及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而本法之立法精神係以學生為主體,以學校為本位,回歸教育本質思維,從全人教育觀點促進全體學生之全人發展,即尊重學生發展潛能、開發學生多元智能,進而培養學生能與其所處之人文及自然環境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因此,學生輔導工作並應廣泛納入共同關心學生身心健康與全人發展之專業人員,以專業團隊合作方式,提供所有學生適性輔導服務,達成促進學生心理發展、自我統整、學業學習、生涯發展及社會適應之最大目標。 二、第二項定明學生輔導應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因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國民,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另對學生輔導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 學生輔導,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或少年矯正學校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配合第二條修正將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本法適用範圍,惟少年矯正學校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應適用其規定(如: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編制,適用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及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一、第一項揭示學生輔導法立法目的係在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我國自五十七年實施九年國民教育以來,國民中小學輔導工作即以學習輔導、生活輔導與生涯輔導為主要內涵,並擴及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而本法之立法精神係以學生為主體,以學校為本位,回歸教育本質思維,從全人教育觀點促進全體學生之全人發展,即尊重學生發展潛能、開發學生多元智能,進而培養學生能與其所處之人文及自然環境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因此,學生輔導工作並應廣泛納入共同關心學生身心健康與全人發展之專業人員,以專業團隊合作方式,提供所有學生適性輔導服務,達成促進學生心理發展、自我統整、學業學習、生涯發展及社會適應之最大目標。 二、第二項定明學生輔導應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因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國民,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另對學生輔導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配合第二條修正將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本法適用範圍,惟少年矯正學校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應適用其規定(如: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編制,適用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及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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