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23 條
- 1.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評鑑及輔導。
- 2.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評鑑方式等相關事項,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時,得邀請家長陳述意見。評鑑優良者,得予獎勵;評鑑未達標準者,得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並接受複評。複評未通過,各該主管機關應再限期改善。
- 3.前項評鑑、獎勵及輔導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4.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學校予以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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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23條規定如下: 1.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評鑑及輔導。 根據法條規定,負責管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主管機關需要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進行評鑑及輔導。這些評鑑小組可以由相關的學術機構或團體擔任,且評鑑前需要公布相關事項,包括評鑑項目和評鑑方式。評鑑時也可以邀請家長陳述意見。評鑑結果可根據表現的優良程度給予獎勵,也可以通過書面糾正和限期改善來提出改進要求,並接受複評。若複評不通過,主管機關應再次限期要求改善。 2. 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評鑑方式等相關事項,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時,得邀請家長陳述意見。評鑑優良者,得予獎勵;評鑑未達標準者,得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並接受複評。複評未通過,各該主管機關應再限期改善。 根據這項法條,評鑑可以委託相關的學術機構或團體來辦理。評鑑前需要公布評鑑項目、評鑑方式等相關事項,並在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過程中,可以邀請家長陳述意見。如果評鑑結果優良,則可以給予獎勵;如果評鑑未達到標準,可以通過書面糾正和限期改善的方式提出要求,並接受複評。如果複評未通過,相應的主管機關應再次限期要求改善。 3. 前項評鑑、獎勵及輔導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這項法條,評鑑、獎勵和輔導的具體辦法由各個主管機關自行定制。這意味著不同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制定相應的辦法來實施評鑑、獎勵和輔導。 4. 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學校予以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根據這項法條,各級主管機關可以編列預算,對學校進行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財力情況提供補助,並且這些款項應專款專用。也就是說,這些補助款項將專門用於實施評鑑、獎勵和輔導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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