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評鑑及輔導。
- 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評鑑方式等相關事項,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時,得邀請家長陳述意見。評鑑優良者,得予獎勵;評鑑未達標準者,得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並接受複評。複評未通過,各該主管機關應再限期改善。
- 前項評鑑、獎勵及輔導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學校予以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