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學校之班級學生人數,不得高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其教學設備依公立學校相關規定,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22條規定,受託學校的班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公立學校的相關規定。此外,受託學校的教學設備應依據公立學校的相關規定,但如果經過各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規範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確保學生人數和教學設備不超過相關規定的範圍內。這樣可以保證學生的學習資源和教學品質的合理分配,並且為受託學校提供一個依據進行教學的基礎。 作為一個示例,根據臺灣教育部所編印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設備規範」,公立學校訂定的相關規定可以限制私人受託學校的班級學生人數和教學設備的數量。然而,如果私人受託學校的教學設備經過教育部核准,並且符合特定標準,那麼它就可以例外不受人數和設備的限制。這樣可以給予學校一定程度的彈性,以確保教育質量和教學環境的提升。 (資料來源: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設備規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評鑑及輔導。 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評鑑方式等相關事項,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時,得邀請家長陳述意見。評鑑優良者,得予獎勵;評鑑未達標準者,得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並接受複評。複評未通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再限期改善。 前項評鑑、獎勵及輔導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提升受託學校之辦學績效,建立評鑑及獎懲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其實施輔導及評鑑,且於第二項明定該評鑑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應公布評鑑結果,使學生家長知悉受託學校辦學績效,以利其正確選擇,另該評鑑結果並作為予以獎勵、限期改善或終止契約之依據。 二、第三項明定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輔導、評鑑及獎補助辦法。
受託學校之班級學生人數,不得高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其教學設備依公立學校相關規定,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
一、為提升受託學校之辦學績效,建立評鑑及獎懲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其實施輔導及評鑑,且於第二項明定該評鑑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應公布評鑑結果,使學生家長知悉受託學校辦學績效,以利其正確選擇,另該評鑑結果並作為予以獎勵、限期改善或終止契約之依據。 二、第三項明定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輔導、評鑑及獎補助辦法。
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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