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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22 條

受託學校之班級學生人數,不得高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其教學設備依公立學校相關規定,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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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22條規定,受託學校的班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公立學校的相關規定。此外,受託學校的教學設備應依據公立學校的相關規定,但如果經過各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規範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確保學生人數和教學設備不超過相關規定的範圍內。這樣可以保證學生的學習資源和教學品質的合理分配,並且為受託學校提供一個依據進行教學的基礎。 作為一個示例,根據臺灣教育部所編印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設備規範」,公立學校訂定的相關規定可以限制私人受託學校的班級學生人數和教學設備的數量。然而,如果私人受託學校的教學設備經過教育部核准,並且符合特定標準,那麼它就可以例外不受人數和設備的限制。這樣可以給予學校一定程度的彈性,以確保教育質量和教學環境的提升。 (資料來源: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設備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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