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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訂定行政契約劃分學區時,得納入其他學區,不受原學校所屬學區之限制;其報名入學學生過多時,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方式決定其入學優先順序。
  2. 前項學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社區發展、人口變動、交通狀況、學校環境等因素考量,於舉行公聽會後變更契約調整之。
  3. 學區學生不願就讀受託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家長依其意願辦理學生轉入鄰近學校就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補助其交通費;轉入學校應視實際需要對學生進行生活及學習輔導,並應考量其特殊性,就原於實驗教育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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