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21 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當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可以在行政契約中劃分學區,並不受原學校所屬學區的限制。同時,當報名入學的學生過多時,可以根據設籍先後或抽籤的方式來決定他們的入學優先順序。 參考資料: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57)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社區發展、人口變動、交通狀況、學校環境等因素考量,在舉行公聽會後進行行政契約的變更和調整。 參考資料: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57) 3.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學區學生不願意就讀受託的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協助家長根據他們的意願辦理學生轉入鄰近的學校就讀,并且應該補助他們的交通費用。轉入的學校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對學生進行生活和學習的輔導,并且應該考慮他們的特殊性,根據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原來在實驗教育中修習的學分。 參考資料: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57)
受託學校之班級學生人數,不得高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其教學設備依公立學校相關規定,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維持受託學校教學品質,爰明定其班級學生人數不得高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至其教學設備,考量受託學校辦學經費及可透過社會資源共享方式取得教學設備,故在不影響教學品質之前提下,得緩和相關規制手段,爰明定原則依公立學校相關規定,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訂定行政契約劃分學區時,得納入其他學區,不受原學校所屬學區之限制;其報名入學學生過多時,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方式決定其入學優先順序。 前項學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社區發展、人口變動、交通狀況、學校環境等因素考量,於舉行公聽會後變更契約調整之。 學區學生不願就讀受託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家長依其意願辦理學生轉入鄰近學校就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補助其交通費;轉入學校應視實際需要對學生進行生活及學習輔導,並應考量其特殊性,就原於實驗教育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者,有關學區之劃分,得不受原學校所屬學區之限制。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為維持受託學校教學品質,爰明定其班級學生人數不得高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至其教學設備,考量受託學校辦學經費及可透過社會資源共享方式取得教學設備,故在不影響教學品質之前提下,得緩和相關規制手段,爰明定原則依公立學校相關規定,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修正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者,有關學區之劃分,得不受原學校所屬學區之限制。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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