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受託人或其
代表人
、負責人、董事或校長之配偶、三親等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受託學校之總務、會計、人事職務或工作;其擔任總務、會計或擔任人事職務之人員於簽約前或校長到任前已擔任者,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前項違反規定進用之人員,各該
主管機關
應令受託人或校長立即解除其職務;受託人或校長未立即辦理者,各該主管機關得逕予解除其職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程序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招生、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學設備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評鑑、獎勵及輔導 §2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續約、接續辦理、契約終止及期滿之處理 §2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31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3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