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20 條
- 1.受託人或其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校長之配偶、三親等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受託學校之總務、會計、人事職務或工作;其擔任總務、會計或擔任人事職務之人員於簽約前或校長到任前已擔任者,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 2.前項違反規定進用之人員,各該主管機關應令受託人或校長立即解除其職務;受託人或校長未立即辦理者,各該主管機關得逕予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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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20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受託人或其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校長之配偶、三親等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受託學校之總務、會計、人事職務或工作;其擔任總務、會計或擔任人事職務之人員於簽約前或校長到任前已擔任者,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針對第1條,該條規定禁止受託人或其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校長之配偶、三親等血親、姻親在受託學校中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或工作。如果擔任該職位的人於簽約前或校長到任前已經擔任過相同職務,則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2. 前項違反規定進用之人員,各該主管機關應令受託人或校長立即解除其職務;受託人或校長未立即辦理者,各該主管機關得逕予解除其職務。 針對第2條,該條規定對於違反上述規定進用人員的處理方式。各該主管機關應該要求受託人或校長立即解除這些人員的職務。如果受託人或校長未能立即辦理,各該主管機關則有權立即解除這些人員的職務。 上述解釋參考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其相關解釋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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