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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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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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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受託人應依受託學校規模,擬訂學校
行政組織
、人員配置及人事管理規章等重要章則,報各該
主管機關
核定
。
受託學校教師員額編制,不得低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
受託學校所需之人事費,於支用
第四條第一項
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之人事費後仍有不足者,由受託人自籌,不得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
受託學校之各項收入,應悉數用於教育活動及預算項目支出,不得為營利或其他
非
教育目的行為之支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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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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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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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招生、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學設備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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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評鑑、獎勵及輔導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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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續約、接續辦理、契約終止及期滿之處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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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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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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