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人應依受託學校規模,擬訂學校行政組織、人員配置及人事管理規章等重要章則,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2. 受託學校教師員額編制,不得低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
  3. 受託學校所需之人事費,於支用第四條第一項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之人事費後仍有不足者,由受託人自籌,不得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
  4. 受託學校之各項收入,應悉數用於教育活動及預算項目支出,不得為營利或其他教育目的行為之支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