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19 條
- 1.受託人應依受託學校規模,擬訂學校行政組織、人員配置及人事管理規章等重要章則,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 2.受託學校教師員額編制,不得低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
- 3.受託學校所需之人事費,於支用第四條第一項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之人事費後仍有不足者,由受託人自籌,不得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
- 4.受託學校之各項收入,應悉數用於教育活動及預算項目支出,不得為營利或其他非教育目的行為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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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19條,以下是針對各項款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受託人需要根據受託學校的規模,制定學校的行政組織、人員配置和人事管理規則等重要章則,並提交給相應的主管機關進行核准。這意味著受託人需要依法依規進行行政管理並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批。 2. 該條第二項規定,受託學校的教師人員編制不得低於公立學校相關規定的要求。換句話說,受託學校在教師的數量上應符合公立學校所設立的相應規格。 3. 第三項明確規定,受託學校所需的人事費用,在享受主管機關提供的人事費用後,如果還有不足之處,受託人需自行籌措,且不能使用其他用途轉移預算。這保證了受託學校在財務管理上的規範性和獨立性。 4. 最後,根據該條第四項,受託學校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用於教育活動和預算項目的支出,不得用於營利或其他非教育目的的支出。這確保了受託學校以教育為中心,將資金用於提供教學資源和教育設施。 這些解釋和資料來自《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法規和解釋文件,如教育部公告和政策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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