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19條,以下是針對各項款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受託人需要根據受託學校的規模,制定學校的行政組織、人員配置和人事管理規則等重要章則,並提交給相應的主管機關進行核准。這意味著受託人需要依法依規進行行政管理並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批。 2. 該條第二項規定,受託學校的教師人員編制不得低於公立學校相關規定的要求。換句話說,受託學校在教師的數量上應符合公立學校所設立的相應規格。 3. 第三項明確規定,受託學校所需的人事費用,在享受主管機關提供的人事費用後,如果還有不足之處,受託人需自行籌措,且不能使用其他用途轉移預算。這保證了受託學校在財務管理上的規範性和獨立性。 4. 最後,根據該條第四項,受託學校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用於教育活動和預算項目的支出,不得用於營利或其他非教育目的的支出。這確保了受託學校以教育為中心,將資金用於提供教學資源和教育設施。 這些解釋和資料來自《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法規和解釋文件,如教育部公告和政策文件。
受託人或其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校長之配偶、三親等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受託學校之總務、會計、人事職務或工作;其擔任總務、會計或擔任人事職務之人員於簽約前或校長到任前已擔任者,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前項違反規定進用之人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受託人或校長立即解除其職務;受託人或校長未立即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解除其職務。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人謀不臧,爰於第一項明定禁止特定身分之人擔任學校總務、會計、人事等特定重要職務或工作,其係簽約前或校長到任前已擔任者,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規定進用之人員,應立即解除其職務。
受託人應依受託學校規模,擬訂學校行政組織、人員配置及人事管理規章等重要章則,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受託學校教師員額編制,不得低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 受託學校所需之人事費,於支用第四條第一項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之人事費後仍有不足者,由受託人自籌,不得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 受託學校之各項收入,應悉數用於教育活動及預算項目支出,不得為營利或其他非教育目的行為之支出。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第一項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受託學校所需之人事費,於支用第四條第一項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之人事費後仍有不足者,由受託人自籌,以臻明確;並參考預算法第六十三條但書有關各機關預算經費辦理流用,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之規定,明定人事費不得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所定不得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係指各該主管機關提供之人事費部分不得流入,不包括受託人自籌經費。
一、為避免人謀不臧,爰於第一項明定禁止特定身分之人擔任學校總務、會計、人事等特定重要職務或工作,其係簽約前或校長到任前已擔任者,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規定進用之人員,應立即解除其職務。
一、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第一項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受託學校所需之人事費,於支用第四條第一項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之人事費後仍有不足者,由受託人自籌,以臻明確;並參考預算法第六十三條但書有關各機關預算經費辦理流用,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之規定,明定人事費不得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所定不得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係指各該主管機關提供之人事費部分不得流入,不包括受託人自籌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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