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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4 條

  1. 1.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級同規模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人事費並應逐年依教職員工敘薪情形調整之。
  2. 2.前項人事費,教師部分應以專任教師適用之基準編列之。
  3. 3.受託學校對於第一項費用,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及資本支出不得流出外,得於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
  4. 4.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基本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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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 首先,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4條」的規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級同規模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其中,人事費應按照教職員工敘薪情形逐年調整,並且教師部分的人事費應按照專任教師的基準編列。 另外,受託學校對於前項所提到的費用,除了人事費不得流入及資本支出不得流出外,可以在各用途別科目之間彈性運用。這表示受託學校在運用這些費用時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但人事費不能被轉移使用,資本支出也不能從這些費用中支出。 最後,受託學校在辦學時應保障學生的受教權,並實踐國民基本教育的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和創新性。這意味著受託學校在辦學過程中應該秉持公益、公共利益,並注重效能、實驗、多元和創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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