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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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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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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各該
主管機關
應提供同級同規模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人事費並應逐年依教職員工敘薪情形調整之。
前項人事費,教師部分應以專任教師適用之基準編列之。
受託學校對於第一項費用,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及資本支出不得流出外,得於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
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基本教育之
公益性
、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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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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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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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招生、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學設備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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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評鑑、獎勵及輔導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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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續約、接續辦理、契約終止及期滿之處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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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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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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