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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級同規模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人事費並應逐年依教職員工敘薪情形調整之。
  2. 前項人事費,教師部分應以專任教師適用之基準編列之。
  3. 受託學校對於第一項費用,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及資本支出不得流出外,得於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
  4. 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基本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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