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5 條
- 1.受託學校就學區劃分、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及教學評量,得不適用下列法律與其相關法規及自治法規之規定: 一、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之二、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 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 2.前項不適用範圍及替代方案,各該主管機關應於與受託人簽訂之行政契約中定明。
- 3.受託學校在教學人員聘任、招生、課程及教學方面,均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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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5條,受託學校在特定事項中可以不適用一些相關法律和法規,其中包括: 1. 國民教育法:不適用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之二、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這些法條涉及學區劃分、學費收取、校長、教師和職員的任用、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和教學評量等方面。 2. 高級中等教育法:不適用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這些法條涉及高級中等教育機構的運作、教師的任用和學生的招生等方面。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這些法條涉及教師的任用程序和條件等方面。 根據條例第2條,受託學校和主管機關應在行政契約中明確規定不適用的法條範圍和替代方案。 此外,根據條例第3條,受託學校在教學人員聘任、招生、課程和教學方面,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 以上資料參考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050157)及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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