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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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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學校就學區劃分、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及教學評量,得不適用下列法律與其相關法規及自治法規之規定: 一、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之二、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 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2. 2.前項不適用範圍及替代方案,各該主管機關應於與受託人簽訂之行政契約中定明。
  3. 3.受託學校在教學人員聘任、招生、課程及教學方面,均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內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5條,受託學校在特定事項中可以不適用一些相關法律和法規,其中包括: 1. 國民教育法:不適用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之二、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這些法條涉及學區劃分、學費收取、校長、教師和職員的任用、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和教學評量等方面。 2. 高級中等教育法:不適用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這些法條涉及高級中等教育機構的運作、教師的任用和學生的招生等方面。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這些法條涉及教師的任用程序和條件等方面。 根據條例第2條,受託學校和主管機關應在行政契約中明確規定不適用的法條範圍和替代方案。 此外,根據條例第3條,受託學校在教學人員聘任、招生、課程和教學方面,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 以上資料參考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050157)及相關法規。

立法沿革 2

(1031107 制定)

受託學校就學區劃分、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退撫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與教學評量,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其他相關自治法規之規定;其不適用範圍,應於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之行政契約中定明。   受託學校在教學人員聘任、招生、課程與教學方面,均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內涵。

立法理由一、為使民間參與國民教育經營,本於教育分權化、市場化、彈性化之改革方針,改善傳統公立學校所產生之相對權限集中化、標準化、統一化及同質性等議題,引進專家、競爭、自主、選擇及績效責任等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受託人興辦學校之行政組織等特定事項得排除特定法律規定及其他相關自治法規之適用,以期形成獨立性高,且具多元化及創造性之新型學校體制。   二、為明確使受託學校承擔國民教育之責任與義務,避免因市場化及招生壓力,造成性別歧視,爰於第二項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規定受託學校未來在聘任教學人員(第三章)、招生和課程與教學方面(第四章)均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內涵。

(1061229 全文修正)

受託學校就學區劃分、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及教學評量,得不適用下列法律與其相關法規及自治法規之規定:   一、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之二、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   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前項不適用範圍及替代方案,各該主管機關應於與受託人簽訂之行政契約中定明。   受託學校在教學人員聘任、招生、課程及教學方面,均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內涵。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    (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向學生收取之費用,包括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及代辦費,爰將序文修正為「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    (二)學校受託後,其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退撫與待遇仍依原適用相關法規規定支給,避免產生後續退撫基金費用計算之疑義,且符合實務運作現況,對於上開人員之權益並無影響,爰刪除本項受託學校得不適用事項中所定「退撫與待遇」,並刪除得不適用教師法有關退撫與待遇之規定。至於學校受託後,受託人額外給付受託學校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加給、獎金與福利等,並不列入退撫基金費用之計算,得由受託人依雙方聘約另行約定。    (三)有關受託學校得不適用之法規,按法規名稱分款予以規定。原第一項前段規定,分別移列第一款及第三款。因國民教育法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修正第八條,增列第二項「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原第一項規定原僅就課程綱要部分得排除適用,爰於第一款定明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    (四)配合高級中等學校納入委託私人辦理範圍,爰增訂第二款,明定得不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有關校長之進用、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等相關規定,並於第三款增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之規定,俾利受託學校得依其辦學理念,排除特定法律規定。   二、原第一項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有關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託學校得不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就學區之考量及規劃,為利受託學校確認就學區之劃分,已於第二項規定「前項不適用範圍及替代方案,各該主管機關應於與受託人簽訂之行政契約中定明」,爰此,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僅規範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者之情況。   四、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1031107 制定)

一、為使民間參與國民教育經營,本於教育分權化、市場化、彈性化之改革方針,改善傳統公立學校所產生之相對權限集中化、標準化、統一化及同質性等議題,引進專家、競爭、自主、選擇及績效責任等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受託人興辦學校之行政組織等特定事項得排除特定法律規定及其他相關自治法規之適用,以期形成獨立性高,且具多元化及創造性之新型學校體制。   二、為明確使受託學校承擔國民教育之責任與義務,避免因市場化及招生壓力,造成性別歧視,爰於第二項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規定受託學校未來在聘任教學人員(第三章)、招生和課程與教學方面(第四章)均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內涵。

(1061229 全文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    (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向學生收取之費用,包括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及代辦費,爰將序文修正為「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    (二)學校受託後,其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退撫與待遇仍依原適用相關法規規定支給,避免產生後續退撫基金費用計算之疑義,且符合實務運作現況,對於上開人員之權益並無影響,爰刪除本項受託學校得不適用事項中所定「退撫與待遇」,並刪除得不適用教師法有關退撫與待遇之規定。至於學校受託後,受託人額外給付受託學校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加給、獎金與福利等,並不列入退撫基金費用之計算,得由受託人依雙方聘約另行約定。    (三)有關受託學校得不適用之法規,按法規名稱分款予以規定。原第一項前段規定,分別移列第一款及第三款。因國民教育法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修正第八條,增列第二項「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原第一項規定原僅就課程綱要部分得排除適用,爰於第一款定明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    (四)配合高級中等學校納入委託私人辦理範圍,爰增訂第二款,明定得不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有關校長之進用、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等相關規定,並於第三款增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之規定,俾利受託學校得依其辦學理念,排除特定法律規定。   二、原第一項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有關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託學校得不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就學區之考量及規劃,為利受託學校確認就學區之劃分,已於第二項規定「前項不適用範圍及替代方案,各該主管機關應於與受託人簽訂之行政契約中定明」,爰此,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僅規範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者之情況。   四、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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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5 條規定:「受託學校就學區劃分、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行政組織、員額編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