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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6 條

  1. 1.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及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至少三年,及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2. 2.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除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外,得曾任教育學院、系專任副教授或曾任與擬任職業學校性質相關學科專任副教授,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二年以上,並具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一年以上,且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前項第三款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並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3. 3.民族藝術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外,得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以上學校之戲劇、藝術或其相關科、系(所、學程)教師二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主管職務、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文化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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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的資格要求如下: 1. 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五年以上,並擔任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之一級單位主管職務三年以上。 例子:A先生在高中任教了七年,其中擔任副主任一年,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的資格要求。 2. 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並且擔任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相當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例子:B女士在中學任教了四年,並且在教育主管機關擔任副主任職位兩年,符合第一項第二款的資格要求。 3. 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至少三年在高級中等學校任教,並且擔任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主管職務二年以上。 例子:C先生先在小學任教五年,在高中任教三年並擔任校務主任一年,符合第一項第三款的資格要求。 另外,根據第一款第2項的規定,在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的資格要求中,需具備教育學院、系專任副教授或與擬任職業學校相關學科專任副教授的經驗,並且在中學任教兩年以上,並且擔任一級單位主管職務一年以上。此外,符合第一款第三款高中一級單位主管職務的學校行政工作年資也可以被視為符合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職務的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最後,根據第一款第3項的規定,民族藝術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的資格要求如同第一款,但擴充了相關科系的教師經驗要求。需要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以上學校的戲劇、藝術或相關科系(所、學程)的教師兩年以上,並且擔任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主管職務、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的教育、文化行政工作兩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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